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