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