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