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