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六章 立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一节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