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