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