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