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每月清理一次。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