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