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