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