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