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