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