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