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