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下列重大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重大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