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