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