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