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