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一章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