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四条 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被举报人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举报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