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三条 举报失实澄清应当在初查终结后一个月以内进行。举报中心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或者复议的,应当在审查或者复议结论作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不立案监督的,应当在监督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