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七十五条 第九章 举报失实的澄清 第七十五条 举报失实澄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在一定范围内召开澄清通报会; 被举报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