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