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四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