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案件来源; 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查办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