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案件来源;

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查办过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