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侦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查办的过程; 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