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