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八条 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