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七条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