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九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审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