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