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八章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