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七章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举报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 第五十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十一条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