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