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