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