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