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