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六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