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