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应当向有鉴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鉴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鉴定,并出具密级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