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泄密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先期采取登记保存、收缴等措施的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