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泄密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性质、追诉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