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四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