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五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五条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