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三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三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