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一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一条 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