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条 存款人因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