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